(1)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统一下发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的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带有教育部门统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研究生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本科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
(2)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有效凭据,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来制订就业方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须以书面形式说明。
(4)被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保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之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地就业。
(5)填写协议书时,就业协议上用人单位名称一栏必须完整填写单位全称(和公章一致),单位地址、户口迁移地址、档案转寄名称与地址必须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