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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教职工可享受每年一次探亲旅费报销(新分配工作的毕业生需要在转正定级后方可报销),已婚教职工可享受四年一次探亲旅费报销。

2.一年一次探亲费报销标准=往返硬座火车票+长途公共汽车票。

注:四年一次探亲费报销标准=往返硬座火车票+长途公共汽车票—(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

3.探亲人办理探亲旅费报销手续,需到财务领取《探亲旅费报销单》,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4.各单位领导或人事干部根据具体情况,在《探亲旅费报销单》上注明探亲类型:探望配偶、未婚或离异探望父母和已婚探望父母。经办人签名。

5.探亲人持单位领导或人事干部签字的《探亲旅费报销单》(请先从网上提交),到办公楼人事处劳资科(办公楼425房间)进行报销审批和备案登记。

6.探亲人持《探亲旅费报销单》和有关票据到财务处按国家规定比例进行探亲费报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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