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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就业,需先在京落实接收单位。其中,被党中央、国务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部委、人民团体、央属企业、驻京部队所属单位(统称“中央在京单位”)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进京审批手续;被北京市及各区县所属用人单位(统称“北京市属单位”)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进京审批手续。

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的,按照其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关系的机构隶属关系办理。委托中央部委所属人才中介机构代理人事档案关系的,按照中央在京单位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委托北京市、各区县所属人才中介机构代理人事档案关系的,按照北京市属单位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北京市属单位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原则是: 提高引进质量、控制引进总量、保证人才需求,总体要求是要在确保本地生源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引进接收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本地生源无法满足的、急需紧缺的优秀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实行全市总量指标调控。

近年来,北京市属单位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对学历有一定要求,除远郊区县和偏远地区用人单位因特殊需求可招用部分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各区县和用人单位原则上只引进接收硕士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研究生。在专业方面,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一般要求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需求一致。同时要求毕业生在校期间成绩合格,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补考或重修记录,能够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除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及第一外语为非英语语种的情况外,英语水平一般应达到国家四级要求(42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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