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北航金沙集团3354cm为民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
适应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促进金沙集团3354cm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 万元,来源于杨为民教授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接受主管单位北航教育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为民楼515房间。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七条 本基金为非公募基金,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学院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学院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数额以及用途。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设立为民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本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二)管委会成员原则上由学院领导担任。管委会设主任1名,由学院院长担任。管委会成员的调整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三)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召集管委会临时会议。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不含委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管委会其他成员或指定代表参加。管委会每次召开会议,均须形成详细的书面决议,并由全体出席委员或其委托代表签字。管委会决议以出席成员一致通过为有效。
(四)管委会职责:
1)解释、修改基金章程;
2)制定本基金长期规划和年度资助计划;
3)制定年度预算,审议上年度决算;
4)监督、评估资助项目;
5)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
(一)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党政办主任兼任。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2)执行资助服务项目;
3)编制上年度基金决算和年度项目实施报告;
4)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对本基金的管理及使用进行监督。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为民基金用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杨为民奖学金
用于奖励优秀学生,促进成才,调动学生全面发展的积极性;鼓励继承杨为民同志开创的事业,成为献身祖国航空航天及可靠性事业的优秀人才,将“为民精神”继续发扬光大。
(二)杨为民奖教金
用于支持青年教师成长,对在教学、科研一线做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教师予以奖励。
(三)杨为民助学金
资助贫困学生,传递广大校友爱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刻苦、积极上进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早日成才。
(四)杨为民助困金
对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进行资助。
(五)事业发展基金
支持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支持学院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学术交流、国际化合作、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支持学院年终考核各类荣誉奖励;资助学生社团活动;资助学院校友会活动;资助与学院师生相关的公益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其他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在所有资助活动中,学院视情应与受助方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受助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学院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四条 本基金单笔支出超过20万元的,须由管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其他因素需要取消本基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本基金办理终止手续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用于学院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4 日管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为民基金管委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